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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36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林彦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3503**********6818

邮政编码:415114

联系电话:138******07

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石苍乡**村****号

所在单位: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职务:法人代表合伙)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新庵九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26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在对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M7F820E)进行计划检查时,发现其主要负责人林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表现在: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还未到第四季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间,就先进行考核打分);2、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闭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配电室门未关闭上锁,窗户未安装防鼠纱窗)。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3】693号),9月27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证据如下: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林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限期整改情况;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林彦、王燕伟各1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的主要负责人林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组: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用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加油员)复印件4页、3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其主要负责人林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表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还未到第四季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间,就先进行考核打分)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组: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配电室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其主要负责人林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表现:配电室门未关闭上锁,窗户未安装防鼠纱窗)的违法事实;证据五组: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加油站为合法加油站;证据六组: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法人代表林彦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社会关系及主要负责人从业资质;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新庵加油站(普通合伙)安全员王燕伟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社会关系及安全员从业资质;

证据八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38号,于2023年10月12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林彦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3年10月16日,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彦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新庵加油站一直遵纪守法,本分经营,对此次检查出来的问题,虚心接受,积极整改,吸取教训,又是初次犯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减轻或减免处罚。截止2023年10月20日该公司未申请听证。鉴于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彦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林彦给予从轻处罚。又因已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彦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不采纳林彦申请的减轻或减免处罚,维持拟处罚意见。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同意从轻处罚,不采纳纳林彦申请的减轻或减免处罚,维持拟处罚意见,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彦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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