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3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于2023年7月25日发起的投诉事项,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鼎城区韩妗日用品商行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根据申请人投诉是提供的被投诉人的地址,对该地址区域范围的超二十幢居民楼进行现场分组入户排查,经一户户排查并向同区域的经营者和商户进行询问,均未获得被投诉人的具体经营位置,且无法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将该情况进行说明,并由同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作为见证人在该调查情况说明中签字确认。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址又一次做现场检查,仍然无法与被投诉人的经营者取得联系。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再一次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并于2023年10月9日对鼎城区韩妗日用品商行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二、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96次,举报186次,且同一时间段在鼎城、澧县、长沙、邵阳等多地区就相同或类似情形进行投诉举报,从中获得报酬,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质上系职业举报人。根据申请人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恶意举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鼎城区韩妗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韩妗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750ml“氨基酸海盐除螨沐浴露”涉嫌虚假宣传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XA5025874854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馈办理结果或答复,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韩妗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750ml“氨基酸海盐除螨沐浴露”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调查。经三次现场检查(分别发生于2023年8月9日、9月15日和10月7日)及走访调查,均未获得韩妗商行的具体经营位置,也无法与韩妗商行的经营者取得联系。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决定将韩妗商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期限届满日是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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