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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3〕第4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1:3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德普惠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4RPFPX55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湘西北五金机电城A-01栋204-210号

法定代表人:贺琳

根据常德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

2023年8月25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超标准收费。根据当事人2021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应参照收费的文件《常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文件》(常发改价服〔2016〕497号)(以下简称常发改价服〔2016〕497号)、《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常医保发〔2022〕16号)(以下简称常医保发〔2022〕16号)、《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医保发〔2020〕47号文件)(以下简称常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规定:

①收费编号210102015数字化摄影(DR)二类价格单次收费标准为16元/次,故DR数字化摄影(正侧位)曝光2次只能收取32元,该院实际收费53元,多收费21元,共计违规38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7967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392.5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6222.4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70.1元)。

②收费编号250203101凝血常规检查(仪器法)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68元/套,该院实际收费70元/套,多收费2元/套,共计违规23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6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70.4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363.2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7.2元)。

③收费编号250310001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应收51元/项。该院实际收费54元/项,多收费3元/项,共计违规14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2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9.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328.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8元)。

④收费编号250301008血清铁蛋白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应收51元/项。该院实际收费54元/项,多收费3元/项,共计违规25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2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9.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328.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8元)。

⑤收费编号250310013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应收51元/项。该院实际收费54元/项,多收费3元/项,共计违规7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2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82.7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8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7元)。

⑥收费编号250310014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应收51元/项。该院实际收费54元/项,多收费3元/项,共计违规14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2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9.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328.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8元)。

⑦收费编号250307101肾功能常规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套。该院实际收费18元/套,多收费1元/套,共计违规23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39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91.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8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3.6元)。

⑧收费编号250309003叶酸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项。该院实际收费18元/项,每次多收费1元/项,共计违规23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3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87.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84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3.6元)。

⑨收费编号310701022心电监测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该院实际收费4元/小时,每次多收费1元/小时,共计违规28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89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1.4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29.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8元)。

⑩收费编号250310009甲状旁腺激素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0%),应收费51元/项。该院实际收费为54元/项,每次多收费3元/项。共计违规23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69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55.6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544.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8元)。

⑪收费编号120400006静脉输液(输血、留置静脉针分别参照执行)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5元/组。该院实际收费为13元/组,每组多收费8元。共计违规3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8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0.4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⑫收费编号250310029促红细胞生成素测定二类价格收费标准为17元/项。该院实际收费为18元/项。每次多收费1元/项。共计违规3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4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⑬收费编号220301001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增一个部位加收40元,该院实际收费每增一个部位均按照100元收取,多收取60元/次,共计违规1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6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80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2.重复收费。根据收费文件常发改价服〔2016〕497号、常医保发〔2020〕4号和常医保发〔2022〕16号规定:

①收费编码120100003—120100007护理费的计价单位为日,护理费的计费数量应与住院天数一致,该院收取护理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违规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5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8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②收费编码110900001—110900004床位费的计价单位为日,床位费的收费数量应与住院天数一致,该院收取床位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违规8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4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5.2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③收费编码110200007住院诊查费的计价单位为日,住院诊查费的收费数量应与住院天数一致,该院收取住院诊查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计违规5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67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9.4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528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1.4元)。

④收费项目第33类手术说明:2、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口帽、手套、注射器、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应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该院收取手术费用同时收取冲洗盐水,共计违规22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88.0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1.6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43.97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7.71元)。

以上两大类、共计17个问题实际违规金额13680.08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10972.8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0721.57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51.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贺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医院相关住院病人的病历与收费清单等复印件。

证据三:医院医保负责人、医院法人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数据表格,证明当事人以上问题违规项目费用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3〕第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收费文件常发改价服〔2016〕497号、常医保发〔2020〕4号和常医保发〔2022〕1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0972.88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10972.8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0721.57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51.31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10972.88元。未退回的违规金额2707.2元(多收个人部分),当事人应退回给相关的已出院病人;确有困难不能退回的,当事人可提出申请,退回至医保基金账户内。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10972.8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0721.57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51.31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10972.88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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