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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3〕第5号

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4LPYGDOW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湘西北五金建材城(A区05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名下药店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贺家山神龙分店(以下简称神龙分店)、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分店(以下简称晶华分店)、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河口分店(以下简称中河口分店)存在涉嫌串换药品销售的行为。

2023年9月8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神龙分店的复方斑蝥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81盒,分别串换复方手参丸、大活络胶囊、碳酸钙片、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为301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09.8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086.7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3.1元);贞芪扶正颗粒的购进比销售少362盒,分别串换为健胃消食片、蚝贝钙片、五味子颗粒、复方手参丸、黄芪颗粒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1304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133.6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065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68.6元)。

2.晶华分店消癌平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11盒,分别串换为多维元素片、黄芪颗粒、碳酸钙D3片、安宫牛黄丸、驴胶补血颗粒等药品销售,涉及违规金额1729.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07.08元(均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复方斑蝥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37盒,分别串换为阿归养血颗粒、人参健脾丸、参苓白术散、叶酸片、蚝贝钙片、阿胶益寿口服液、安宫牛黄丸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1333.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33.31元(均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

3.中河口分店复方斑蝥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56盒,分别串换为肾石通颗粒、安神补脑液、碳酸钙D3片、安宫牛黄丸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208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61.6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益血生片的购进比销售少68盒,分别串换为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安宫牛黄丸、复方南五加口服液、黄芪颗粒、补肺丸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1076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534.8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至灵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21盒,分别串换为安宫牛黄丸、驴胶补血颗粒、碳酸钙D3咀嚼片、安神补脑液等销售,涉及违规金额7822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75.4元(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以上串换药品销售实际违规金额39793.7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27855.59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5623.5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232.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贺家山神龙分店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关于复方斑蝥胶囊、贞芪扶正颗粒的所有进货凭证;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河口分店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关于复方斑蝥胶囊、益血生片、至灵胶囊的所有进货凭证;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分店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关于复方斑蝥胶囊、消癌平胶囊的所有进货凭据。

证据三:涉及药店的具体负责人以及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委托人(负责人之一)胡有福询问笔录。

证据四:湖南省医保系统内销售数据(电子数据);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以上药店串换药品的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3〕第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7855.59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串换药品销售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约谈,同时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27855.59 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5623.5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232.09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7855.5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27855.59 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5623.5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232.09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27855.59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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