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3〕第6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长生缘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5595013751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金沙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串换药品销售的行为。
2023年9月8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常德市鼎城区长生缘大药房的至灵胶囊的购进比销售少98盒,串换为艾迪苯醌片、补肺丸、蛋白粉、乌苯美司、西洋参等进行销售,涉及违规金额为39004.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7302.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6467.0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83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长生缘大药房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期间关于至灵胶囊的所有进货凭据。
证据三:法人委托人(店长)高红霞询问笔录。
证据四:湖南省医保系统内销售数据(电子数据);常德市鼎城区长生缘大药房提供的以上药店串换药品的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3〕第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7302.8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串换药品销售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约谈,同时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27302.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6467.0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835.80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7302.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27302.8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6467.00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835.80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27302.8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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