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38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经性别:男年龄:43营业主:段卫军,身份证号码:4307**********2530)
身份证:4307**********2530
邮政编码:415124
联系电话:177******28
家庭住址:鼎城区牛鼻滩镇***村*组
所在单位: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鼎城区牛鼻滩镇***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9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万林、郭凤才依法组织对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限量190Kg,现场清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299.384Kg,超许可核定限量57.5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9月26日整改完成,2023年9月25日分别对相关人员段卫军、丁珊珊进行了询问。2023年9月25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是合法单位;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是处于合法经营状态;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基本的违法事实;证据四: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证据七:段卫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段卫军的社会身份;证据八:丁珊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丁珊珊的社会身份;证据九:2023年9月19日,烟花爆竹数量现场核查的明细表原始清单十份,证明该零售店超许可载定限量经营烟花爆竹;证据十:郭凤才、陈万林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证据十一:2023年9月19日,现场拍摄后(4张)通过办公室软件制作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存放烟花爆竹超药量的实际情况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珊珊烟花爆竹经营店超许可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许可存放药量为190Kg,现场检查存放药量299.384Kg,超许可核定限量57.57%),属于情节较轻。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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