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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09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伟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234N6Y

法定代表人:肖超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大禾场村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3日,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根据“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意见要求,指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大禾场村九组的涵管制造(城建污水管)生产线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三条涵管作业生产线露天设置,未落实精细化管理环保要求,无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明显,环境污染隐患突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0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三条涵管生产线落实精细化管理,对作业粉尘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2023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经本局环境行政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1、2023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3年11月3日,现场复核照片证明了你公司处于停产整改状态,原料砂石采取了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9月13日,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证明你公司系被人举报后被省督察组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超签字确认。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的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在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0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由于受疫情影响,经济疲软导致大量资金不能回笼,现处于全面停产阶段,经营状况处于极度苦难时期,导致大部分工人已失业;2.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对生产线进行了精细化管理改造,并借助停产阶段,抓紧加装除尘设施,确保生产区无粉尘溢出。表达了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

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复核发现:你公司生产线正在停产整改中,除尘设施正在加装中,原料砂石采取了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予以采纳。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二、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百分值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5%)*(1-裁量起点(百分值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8000元。

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不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对于你公司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经我局集体审议,不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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