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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1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华成回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RPANM9C

经营者:卢建新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9日,根据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突出环境问题交办意见要求,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鼎城区华成回收经营部(以下称“华成回收部”)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部于2022年9月投资60万元(含生产设备(二手)50万、年度房租10万)租用原湖南双豹粮食机械有限公司3号、4号弃用车间,擅自建成造粒生产线(4号车间)、碎屑生产线(3号车间)各一条,从事塑料制品制造(2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主要为废旧塑料包装物、废旧塑料转运箱装饰物、废旧塑料外壳、废旧泡沫塑料包装物等)分拣、破碎、碎屑、造粒等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能力为塑料粒子200吨/年,碎屑400吨/年。主要设备组成为造粒设备、破碎机、传输带、上料斗、包装机及碎屑清洗设备各一台套。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53五目、第三十九项85目显示,该两个行业类别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其项目应依法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华成回收部现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调阅鼎城区环评审批管理台账未发现华成回收部该两个项目相关审批信息。

以上实事有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回收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9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5号),责令你回收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限2023年11月19日前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2023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及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7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罚款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环境行政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1.2023年9月19日,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证明你公司属于被人举报后,被省环保督察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2023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的事实。

3.2023年9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卢建新。

4.2023年9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鼎城区华成回收经营部投资明细显示,你公司总投资60万元(含主要设备、房租)的事实

5.2023年9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了2023年8月21日,你公司与湖南省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的事实。

6.2023年9月20日,我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7.2023年9月20日,我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了我局指派执法人员林晖、陈谋东负责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全面调查。

8.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书证明你公司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9.2023年10月26日,我局提供的现场复核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停止生产,造粒生产线和碎屑生产线已拆除。

以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经你经营部经营者卢建新签字确认。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我回收部主观上没有环境违法之故意。主要是我们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更不清楚还要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主观上没有故意,更是无知所致;2.发现问题后我回收部积极整改,聘请第三方环评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迅速落实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提出了希望我局综合考虑其实际经营状况,对其减少罚款数额的请求。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回收部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回收部已停止生产,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对你公司陈述情况予以采纳。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5%)*600000*5%]=14400元。

你回收部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于你回收部提出减少罚款数额的请求,经我局集体审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回收部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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