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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16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董超废旧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CLE2U78C

经营者:董超

身份证号码:4324***********8013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十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0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鼎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检和上牌工作方案》要求,对鼎城区董超废旧回收站进行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站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轮式装载机、牌号X-JJ031452、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76kW)(以下简称该装载机)正在作业,为准确了解该装载机尾气烟度排放状况,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委托常德市恒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了现场检测,常德市恒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3-09 20006  X-JJ031452)数据显示其尾气排放烟度为2.57m-1。该装载机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76kW,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Ⅰ类限值标准1.61m-1(额定净功率: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同时依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11号)》的相关规定,你回收站地处江南城区低排区,应当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4.1(表1)中Ⅲ类限值标准0.50m-1(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0.5m-1)。该装载机排放尾气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Ⅰ类限值标准1.61m-1(额定净功率: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0.6倍,同时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4.1(表1)中Ⅲ类限值标准0.50m-1(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0.5m-1)的4.1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恒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023-09 20006  X-JJ031452)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的规定。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有关规定,对你回收站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回收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6号),有送达回证为证。我局又于2023年10月30日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回收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9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39号)为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有关规定,经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回收站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回收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常德市恒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023-09 20006  X-JJ031452)证明你回收站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你回收站经营者董超签字确认。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的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回收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9号)后,你回收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视你回收站放弃陈述、申辩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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