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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1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盈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7NCH6U6R

法定代表人:吴劲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桥南园区永富路以南,永新路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8日,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常德市鼎城区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环境问题交办单”意见要求,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租用原常德市南江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弃用厂房,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打包处理及再生资源利用等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作业设备有打包机2台、叉车2台,经营场所占地面积约10亩,主要工艺过程:废旧金属回收-分拣-分类打包-装车外销,回收处理每年约200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显示该行业环评审批手续可豁免,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有关规定,其金属废料加工处理行业421纳入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调阅“全国

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排污登记库)显示你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记录。

以上实事有现场检查图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管理平台相关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9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迅速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你公司涉及排污许可登记表要求的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填报”。

2023年10月16日,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向你公司下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6号),告知了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罚款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113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1、2023年9月19日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确定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3年9月27日,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填报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3.2023年10月17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30703MA7NCH6U6R001Z)证明你公司已完成首次排污登记。

4.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申请书证明你公司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3年11月3日,我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在该系统上按要求填报了相关信息。

以上证据,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劲签字确认。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的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陈述、申辩了:1.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排污登记库)登记了相关信息记录。2.且系初次违法,并在知情后第一时间做出了整改,加之今年效益较差。向我局表达了希望从轻处罚的请求。

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对你公司进行信息登记的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发现你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相关信息登记,陈述、申辩情况属实。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表13通用裁量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百分值:6%;+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22%)*(1-裁量起点(百分值6%))*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3340元。

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经我局集体审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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