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05号
常德市晶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J7FH4J
法定代表人:邓钧泽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五里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3日,我局接到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任务后,执法人员对位于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五里村八组的常德市晶鑫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投入9.9万元,在公司一间约30平米的钢瓦结构的房间内,擅自建设容量为10吨的柴油储油罐一个(用于保障本公司渣土运输车辆运行,不对外出售),其行为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3日现场照片、录像记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2023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柴油储油罐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0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23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及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34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罚款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环境行政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99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1.2023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建设容量为10吨的柴油储油罐一个(用于保障本公司渣土运输车辆运行,不对外出售)的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油罐明细确认了你公司2022年投入了9.9万元建设了一个容量为10吨的柴油储油罐的事实。
3.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公司的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钧泽。
4.2023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徐敏为你公司被委托人。
5.2023年9月13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单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被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容量为10吨的柴油储油罐需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书证明你公司承认违反环评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8.2023年10月12日,我局现场复核照片证明你公司已经对柴油储油罐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对有关建筑进行了拆除、恢复了原状。
以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及油罐明细,经你公司被委托人徐敏签字确认。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我公司被指出有违规柴油储油罐一个后,第一时间对违规油罐进行了处理,对违规油罐及建筑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向我局表达了希望从轻处罚的请求。同时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柴油灌去向情况说明。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复核发现你公司一个容量为10吨的柴油储油罐已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对有关建筑进行了拆除且恢复原状。陈述情况属实,我局予以采纳。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8%)*99000*5%]=2128.50元。
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经我局集体审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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