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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39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8:51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743176947M)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驾校对面

邮政编码:3437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红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8789376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9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石板滩区域一货车司机违规给餐馆送工业丙烷。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发现该货车上存有10瓶使用50Kg液化石油气瓶装的工业丙烷,经过询问该货车司机余永华得知,车上的工业丙烷并非送给餐馆而是送给石板滩镇上的永欣机械厂,其先在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充装后装车。2023年10月11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工作人员谢玲、梅小驹前往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此事,发现该企业员工孙斌在2023年10月9日充装时,明知对方使用的瓶子为液化石油气瓶,而非工业丙烷专用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充装,此行为违反了丙烷充装操作规程。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企业员工孙斌在充装工业丙烷时违反了丙烷充装操作规程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易友权《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企业员工孙斌在充装工业丙烷时违反了丙烷充装操作规程。证据三: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充装工孙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员工孙斌在充装工业丙烷时违反了丙烷充装操作规程。证据四:鼎城区华丰液化气站送气工余华杰《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查获的没有使用专用瓶充装的工业丙烷是在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且并非送往餐馆,而是送给常德市鼎城永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据五:常德市鼎城永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华永红《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没有使用专用瓶充装的工业丙烷是送给永欣机械厂的。证据六:鼎城区华丰液化气站送气工余华杰车牌湘J-24402货车上存有10瓶使用50kg液化石油气瓶装的工业丙烷的现场图片,证明查获的工业丙烷没有充装在工业丙烷专用瓶中,而是充装在液化石油气瓶中。证据七:鼎城区华丰液化气站送气工余华杰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八:常德市鼎城永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华永红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华永红为该公司法人,也是要余华杰送气的当事人。证据九: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该企业为合法经营企业。证据十: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易友权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十一: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充装工孙斌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十二: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丙烷充装台制度牌(丙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纸质档液化丙烷气钢瓶充装操作规程打印件,证明该企业制定了相关操统规程,企业员工在进行操作时理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证据十三:常德市鼎城区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证明法人易红全权委托现场负责人易友权处理正隆气体员工违规充装工业丙烷一案。证据十四: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执法证件图片,证明二人执法资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员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意从轻处罚,一致同意对常德市鼎城正隆气体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类违法案,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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