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39号
申请人:张某和,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编号43070319080691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069140)。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不礼让行人。一、当时是行人站在人行横道上没有行走,申请人的车辆停止等待五秒以上才开走的,车辆开走后行人才走。二、事发地点设有安全岛,安全岛是行人二次过马路的等待、休息区,行人在安全岛上车辆也可以正常通行。基于以上两点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7时33分在常德市江南城区阳明大道与平安巷口人行横道时,遇正从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未停车让行。从该路口电子监控拍摄到的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于7时33分11秒599时位于人行横道的北侧,7时33分11秒919时正行驶在人行横道上,7时33分12秒319时其车辆已越过人行横道位于人行横道的南侧,过程中行人没有停留始终在行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的“停留5秒以上”、“行人站着没有动”的陈述不属实。二、安全岛的设置是方便行人“二次过街”,并非车辆不停留让行行人的依据。根据本案视频显示,行人没有在安全岛上停留,也没有在安全岛上停留让申请人车辆先行通过的行为表示。申请人关于“行人在安全岛上车辆也可以正常通行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三、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上述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既没有减速,也没有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充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7时33分,申请人驾驶湘JD***27小型轿车行驶到常德市江南城区阳明大道与平安巷口人行横道(该人行横道属于无灯控人行横道)位置时车身已进入人行横道区域,此时在其相邻车道有一行人正从人行横道通行。行人没有发生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对申请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编号43070319080691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12月8日向本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以下简称人行横道监测技术条件)现行有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系鼎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鼎城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
根据《人行横道监测技术条件》第3.1条:“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第3.2条:“人行横道区域:包括人行横道以及人行横道与停止线(含)之间的区域。”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现场图片本机关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的行为”。
关于申请人陈述自己停车五秒以上才走的主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在2023年9月8日7时33分11秒,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车身已进入人行横道区域,此时有行人自人行横道行至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的相邻车道;7时33分12秒时,申请人车辆已穿过人行横道,此时行人以行走姿态仍在人行横道通行;可以判断在此期间行人没有发生停留。根据《人行横道监测技术条件》第4.3.1.3 e )条:“4.3.1.1.1中两张图片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5s;”的规定,结合常德市关于人行横道礼让行人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下两种情形下车辆可以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通行:一是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当人与车相隔一条空车道时,机动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通行。二是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且与车是相邻车道,驾驶人将车停在停止线以内等待5秒,让行人先行。5秒过后行人仍没有走的,机动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通行。本案中,申请人车辆与行人处于相邻车道,申请人未将车停在停止线以内,且行人始终呈现行走姿态。无论申请人是否等待5秒均不符合“车辆在人行横道遇行人,可以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通行”的条件。关于申请人陈述“行人在安全岛上车辆也可以正常通行”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且本案发生时行人没有行至“安全岛”。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九十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070319080691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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