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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41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08:48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41号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KJLW41)

地址: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9组

邮政编码:415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冬枝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742883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6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未对罐区卸车用安全设备静电报警仪进行经常性维护,该设备目前已不再正常报警。2023年12月8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没有对罐区卸车用安全设备静电报警仪经常性维护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罐区卸车用安全设备静电报警仪图片,证明该设备目前已不再正常报警。证据四: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各一份,证明是一家合法企业。证据五:尹冬枝的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图片各一份,证明尹冬枝的从业资格和社会关系。

证据六:汪政斌的身份证图片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的执法证件图片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决定给予鼎城区天蓝新型燃料经营部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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