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鼎城区教育局职成社管办 | 社会法人、自然人 |
2 |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 鼎城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 自然人 |
3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七、八、九、十条。 | 鼎城区教育局安全股 | 社会法人、事业单、自然人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鼎城区教育局职成社管办、基教股 | 社会法人、事业单位、 |
5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鼎城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 自然人 |
6 | 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鼎城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 自然人 |
7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鼎城区教育局职成社管办 | 社会法人、 |
8 | 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鼎城区教育局职成社管办 | 社会法人、 |
9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鼎城区教育局职成社管办 | 社会法人、 |
10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鼎城区教育局招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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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幼儿园有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鼎城区教育局社管办 | 社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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