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3〕9号
申请人:禹某某,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隆阳路29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红)决字[2023]第1076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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