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1. 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2. 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鼎城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 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洞庭管理区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辖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所属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职能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4. 区人民政府管辖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电话:0736-7376915
办公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临沅路459号
行政复议申请便民咨询点:1. 周家店司法所 2. 灌溪司法所 3.石公桥司法所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和法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及程序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及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
(一)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四)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六)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 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 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 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九)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十)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