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11号
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645018843070311H2191
地址:鼎城区武陵镇鼎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娄朝慧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经查,你院于1984年建成并投入运营,为非营利性(政府办)综合医院。2019年2月补办原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机关为原鼎城区环保局,审批文号为常鼎环审字〔2019〕19号,原项目核定床位110张。据查证,你院于2023年1月15日重新取得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原核定床位110张变更为180张。你院于2023年1月30日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下,投资290万元(仪器投资添置、病床添置、病床装修等)擅自启动床位扩建至130张,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49项108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0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医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22号)。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限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2023年12月7日,你院取得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常环建(1)〔2023〕2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序号“2”类别“建设项目管理”显示,你医院“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被纳入“免罚事项清单”,且同时满足适用条件。据进一步查证,你医院于2023年8月21日启动项目环评,与常德虹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正在补办环评手续。调查还发现,你医院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了建设,且在前期生产经营过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到位,实施扩建期间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本局环境行政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医院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医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医院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医院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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