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广京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FRRP5L)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居委会八湖咀组
邮政编码:41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新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736054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对鼎城区广京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FRRP5L)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无培训记录资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木材加工车间木材堆码过高,停放电动车,配电箱未关闭,地面废角料未清理。(2)油漆喷涂车间摆放液化气罐,停放电动车。(3)仓库配电箱使用易燃木质配电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鼎城区广京家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主要负责人李新全;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鼎城区广京家具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无培训记录资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整改情况;证据三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鼎城区广京家具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无培训记录资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组:鼎城区广京家具厂主要负责人李新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五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广京家具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证据六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少于三次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42号,于2023年12月15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李新全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鼎城区广京家具厂是一个生产经营餐桌椅的木器加工厂,目前生产非常困难,企业长期处在两个员工上班,长期停产状态,请求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鼎城区广京家具厂违法行为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无培训记录资料),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鉴于鼎城区广京家具厂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配合检查、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同意从轻处罚。决定对鼎城区广京家具厂作出行为一:不予罚款。行为二: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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