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水罚字〔2024〕1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谈家河水厂,经营者:曾祥为,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7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谈家河村1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16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PB709X9,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谈家河村十二组,联系电话:1378736****。
2023年4月17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严美元(执法证号:18090222016),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谈家河水厂的《卫生许可证》(常鼎卫水证字[2018]第W-006号,有效期限:2018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直接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张彐海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限: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9日)。均已过期。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水厂限期改正。2023年12月20日,行政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对你水厂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你水厂对上述问题仍未改正。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你水厂还没有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经查实,你水厂的《卫生许可证》(常鼎卫水证字[2018]第W-006号,有效期限:2018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已经过期。从2022年5月6日至今,你水厂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张彐海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限:2023年04月27日至2024年04月25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曾祥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张彐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二)当事人的陈述:1.曾祥为的《询问笔录》(1份);(三)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3-3-42、2023-3-290)、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3-42)(1份)。
本局已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水厂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水厂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曾祥为当场阅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拒绝签字。你水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之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你水厂从2022年5月7至今,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未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我局调查终结之日,我局对你水厂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中要求改正的问题,你水厂仍未完全改正。你水厂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其卫生管理上不到位,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水厂从2022年5月7至今,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水厂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我局已于2023年4月17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审批同意,决定对你水厂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水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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