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3号
被处罚人:熊志勇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4307***********1591邮政编码:415000联系电话:137******57家庭住址:桃源县木塘垸镇**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5日10时16分,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光租的“湘岳县货1053”运砂船锚泊在贺家山原种场小泛洲水域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26万元。2023年2月6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水运事务中心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贺家山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3年2月6日开始调查至2023年3月20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3年4月27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中毒窒息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熊志勇予以立案查处。经查:熊志勇,系“湘岳县货1053”的承租方代表人,事故发生后,仅拨打119、120电话进行施救,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报案和公司报告,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证据:证据一组:“湘岳县货105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共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共2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船舶的经营合法性。证据二组:“湘岳县货1053”船舶租赁合同(共2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船舶与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承租方代表人系熊志勇。证据三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三份(熊志勇、覃德兰、向言五),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证据四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熊志勇),证明雷长铬系“湘岳县货1053”船舶员工以及在该船舶发生事故的事实。证据五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出具的雷长铬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赔偿协议书(共2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当事人死亡的事实。证据六组:现场照片打印件二张,证明该起事故发生船舶及事故发生地点。
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常德万众船务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程序合法性。
证据八组:《鼎城贺家山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熊志勇系“湘岳县货1053”船舶承租方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湘岳县货1053”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仅拨打119、120电话进行施救,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报案和公司报告,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证据九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鼎城贺家山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十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对熊志勇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4〕2号,拟对熊志勇作出:处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9日熊志勇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当事人陈述:承租的“湘岳县货1053#”于2022年5月28日租回,期间到发生事故共2个月时间,由于大部分时间还在处于设备调试与维修阶段,并未产生利润,后来就发生了事故,发生事故后,也是积极的参与事故处理、安抚家属并作出了积极赔付,事故发生后“湘岳县货1053#”处于停产状态,与公司终止了租赁合同后一直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于2023年11月15日在常德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出肺部有异常情况,经医院手术治疗,现目前经济困难,请求从轻或不予处罚。截止2024年1月24日熊志勇本人未申请听证。
2024年1月25日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从轻或不予处罚,维持拟处罚意见。
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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