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西保利花城西门口。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在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购买到一包“华福莲子”,购买后发现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事项,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1000元;依法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和举报人。
该邮件于2023年12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关于消费投诉的调解问题,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组织行政调解。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该投诉,也未依法处置消费争议的调解,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从被投诉举报人处采购了六件商品,以其中四件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为由分别提起投诉与举报,后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主观为了以此获取惩罚性赔偿与奖励,非依法有序寻求权利保护,其行为违背了立法宗旨,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投诉举报人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亿客隆”)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亿客隆销售的“华福莲子”的商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17.2克/100克,不符合其使用执行标注NY/1504蛋白质含量≥18%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据查,NY/1504(莲子)是推荐性农业行业标注,不是强制性标准,不能以案涉“华福莲子”的蛋白质含量未达该标准规定含量认定该商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另核实,亿客隆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并已下架案涉“华福莲子”。被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该案作出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积极组织其与亿客隆进行调解,因亿客隆拒绝调解,故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终结调解并通过短信将该投诉与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在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购买一包“华福莲子”,12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26660547544)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称该商品存在蛋白质不达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确定该产品违法;2、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18元并赔偿1000元,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费用;3、依法责令下架涉案商品、召回并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4、依法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5、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和举报人。因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其于12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于12月7日对亿客隆现场检查,于12月28日以短信方式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予以指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明确“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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