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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8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1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违法;4.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及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在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的受答复的知情权,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被申请人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编制了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获取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其他渠道,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作出并向其送达了《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进行了回复,并对其中被申请人已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向其告知了自行查阅的途径与方式,同时,针对不予公开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也向其进行了理由说明。故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4年1月11日根据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未超过法定期限,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本案不存在移送纪检监察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的必须是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可移送纪检监察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XA18045013152)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该邮政挂号信于2023年11月28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通过EMS(快递单号:1255300882100)寄出,申请人于同年1月15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于2024年1月8日以来信方式(XA1803941655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根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区)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办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期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2月26日届满前)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日11日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其答复存在逾期且未办理延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的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以实现,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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