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2号
申请人:段**,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路***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420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从机场快速桃花源机场段起便设定了定速巡航,将速度设定在97公里/小时,未超过规定限速的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处罚标准,该设定速度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可以显示行车时速,对被申请人的处罚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15时7分在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机场快速路3KM300米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代码60931),该行为有公安交警六合一平台收集的证据图片,该违法图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第3.6.2测速信息要求。申请人称其车辆设定了时速97公里/小时,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1、2、3款明确规定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设备选择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申请人违法地点使用的设备编号为430703000000030007,有定期检测报告。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及行车记录仪设备不符合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取证设备的相关要求,行车记录仪设备的数据不能作为交警违法处罚的依据。申请人在交警大厅接受处罚时,工作人员已书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其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15时7分许,申请人驾驶湘JC628X小型轿车在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机场快速路3KM+300米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架设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测速实速为100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时速为90公里/小时。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申请人不服于1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编号为430703000000030007,于2023年9月18日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使用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的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汽车图片显示其车速100公里/小时,且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等信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中《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罚基准为处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称其车辆设定速度为97公里/小时,本机关认为设备编号430703000000030007的雷达测速仪符合相关标准,经检定合格,在2024-01-15 15:07:38.190和2024-01-15 15:07:38.290均拍摄到申请人所驾车辆实速100公里/小时。申请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车速不是交警部门认定超速的证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420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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