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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鼎罚字〔2024〕2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658437

法定代表人:焦德荣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对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正在运行,查阅10月20日10时15分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39.81mg/m3),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炉窑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10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为692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3.61倍。

10月23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2.颗粒物量程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7)的要求;3.颗粒物未填写定期校准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 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拟罚款人民币叁拾万玖仟元整(¥309000.00)。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21号)。

2023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42号)。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如下内容:1.2023年10月21日向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递交了停产报告;2.拟投资20余万元对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3.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向本局表达了希望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从轻处罚的诉求。

2023年12月21日,你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就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4年1月18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到位。同时,基于复核时你公司处于停产整改状态,并对脱硫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予以采纳。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处罚基准,经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处罚基准,经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6日由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德荣签字确认。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监测结果。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从轻处罚情况说明:鉴于你公司主动停产对脱硫设施进行整改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消除违法危害后果,2024年1月18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经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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