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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鼎罚字〔2024〕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辰州锑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1866174110

法定代表人:康复欢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大禾场村十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3年9月17日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称“省五组”)涉案问题现场任务交办、2023年9月18日市协调联络组转来省五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单意见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7日、18日对常德辰州锑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和勘查调查。现场检查时(9月17日、18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1.包装车间、锑白炉生产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证,常德辰州成品包装车间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严重不足,车间内3、4、5号车间大气落料口集气罩因管理不到位、破损修复不及时,加之设计安装不科学,设备精细化程度

不高,导致使包装车间作业粉尘没有按环评要求落实全面收集引至产品布袋室进行集中处理回用,造成了包装粉尘扬散,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的问题。锑白生产车间炉台人工投料作业环节设计不合理,操作过程粗放,集气罩安装设计存在技术问题,致收尘效果明显不足,投料粉尘外溢问题严重,未落实环评批复中将锑白生产阶段产生的工艺粉尘经产品布袋室集中收集处理回用的意见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突出。2.危险废物管理混乱。经查证,常德辰州三氧化二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种类有:熔渣(内部称“贵锑”)、沾染毒性耐火材料、试剂空瓶、酸性废液、废旧试剂、沾染性废物等。熔渣(“贵锑”)年生产量在80-100吨之间,其他危险废物年合计产生量在30-60吨之间,年度产废量稍有差异。你公司2017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三氧化二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绝大部分熔渣(内部称“贵锑”)(废物类别:HW27含锑废物,废物代码:261-048-27)、沾染毒性耐火材料(废物类别:HW49沾染毒性废物,废物:900-041-49)等危险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和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也未执行“转移联单报批制度”将该期间产生的熔渣(“贵锑”)全部内部流转给你上级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存在危废仓库建设不规范,仓库内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置导流沟、收集槽、分区挡墙等,危险废物管理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突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片(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初次违法。且你公司已完成了2022年度的危险废物信息申报,制定了2023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了备案,建立了2022、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了危险废物有关信息。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之规定,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二、表13通用裁量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二、表13通用裁量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违反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00)、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00)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3年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立即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对包装车间、锑白炉生产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消除大气污染环境隐患;2.立即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不到位、管理台账信息记录不全等问题全面整改,并按国家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对危废仓库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彻底消除涉危环境风险隐患。

2023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有关规定,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41号),告知了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合并处罚款陆拾壹万陆仟元整(¥616000.00)的拟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如下内容:1.经贵局执法检查指出问题后,我公司立即开始整改;2.投资了10万元,于10月中旬规范建设了危废暂存间;3.在暂存间内设置了防渗层、导流沟、收集槽及分区挡墙等设施,实现了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向我局表达了希望减少罚款数额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裁量基准,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五项之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的裁量基准,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罚款。

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498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理由说明

(一)证据采信情况说明:

2023年9月18日、9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9月19日,我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林晖、陈谋东负责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的事实。

2023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书证明了你公司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复核照片证明了你公司按要求完成了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你公司被委托人张伟签字确认。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从轻处罚情况说明: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了现场复核。复核发现:1.你公司已于10月中旬完成了危废仓库的标准化建设;2.危废暂存间内设置了防渗层、导流沟、收集槽及分区挡墙等设施;3.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贮存;4.向我局提供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鉴于你公司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有关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第一款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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