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8号
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0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场监管〔2023〕第00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签收邮件之日系申请人知道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投递邮件,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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