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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来源: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1 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吸引更多新市民、新青年落户鼎城,促进产城人融合、职住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建设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美丽鼎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

(三)目标任务

1、年度内拟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41套。

2、到2024年底,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更加成熟。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新青年,以及符合我区保障标准及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工作内容

(一)认真实施本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具体实施计划如下:

序号

辖区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主体)

项目地址

建设

套数(套)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计划

投资

(万元)

年度计划投资(万元)

筹集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其他方式建设)

鼎城区小计



341

18099

2356

2356


1

鼎城区

中义机械

保租房

常德市鼎城区中义机械有限公司

常德高新区高新大道以东塔铁路以南

60

2536

310

310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

2

鼎城区

金朋物流

保租房

常德金朋物流有限公司

常德高新区石板滩镇石板滩社区居委会荷花堰社区

45

2790

274

274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

3

鼎城区

湖南宏发

保住房

常德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鼎城区石板滩镇石板滩村

80

4765

400

400

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4

鼎城区

湖南宝旺

保租房

湖南宝旺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常德高新区塔铁路与渐安路交汇处

30

2665

490

490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

5

鼎城区

三友机械

保租房

常德三友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

常德高新区渐安北路以西塔铁路以北

40

2100

280

280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

6

鼎城区

鼎城区道班

保租房

鼎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鼎城区前河片与后河片

86

3243

602

602

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加强全区保障性住房职住平衡调研科目,收集整理、储备上报202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二)房源项目认定管理

按照总体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推进落实房源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具体见附件1-4。

(三)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落实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的项目规划选址、发改批文、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建筑施工等建设工程手续的办理。

2.落实项目工程建设推进跟踪协调及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保障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做好建设标准的落实和建设质量监管;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题联系会,研讨通报各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落实。

(四)房源及运营管理服务

1、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

2、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将项目、房源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租赁系统平台,按规定进行服务租赁。

(五)优惠政策服务与落实

1、土地政策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和城中村配套产业用地均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的商业办公、厂房等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税费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者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财政支持政策。上级补助资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4、金融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5、优惠审批政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结合区情,制定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及存量项目认定工作流程。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住建、财政、发改、自然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街道(乡镇)等部门协助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在摸清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优化工作机制,简化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项目联合审查认定机制,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是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是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是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力争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理,防止以租代售。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是加强权属管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

五是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六是项目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工程款分三次拨付:项目认定书下达后拨付上级专项资金总额的20%;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后拨付至上级专项资金总额的80%;项目投入使用且分配入住率达95%后,拨付剩余资金。(注:若中央、省、市绩效评价时对资金拨付有新的要求,按新要求拨付)

(五)加大宣传引导,鼓励多方参与。充分利用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企事业单位、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提高租赁住房的筹集率、入住率。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准入与退出管理

全区各保租房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

(一)申请保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青年人;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的保租房所在乡镇(街道)无自有住房;

3、在鼎城区域内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我区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青年人主要是指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在我区城镇稳定就业,不限户籍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等。

(二)申请保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薄,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材料;

4、其他材料。

(三)保租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窗口、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准入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承租资格;对公示期内异议成立的,不取得承租资格并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后,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将通过名单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六、配租管理

(一)保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拥有自有住房、离开承租地就业、死亡等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保租房。腾退期满不腾退且同住家庭成员确无其他住房,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腾退期满前一个月向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过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保租房所有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请腾退。

(二) 乡镇(街道)保租房优先保障乡镇(街道)在职教师,剩余房源可用于保障乡镇(街道)在职医护人员、其他在乡镇就业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乡镇(街道)保租房不得作为基层干部的周转用房。

(三)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租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新市民、青年人。在开发区、园区建设的保租房优先保障开发区、园区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

剩余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本地保租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出租给本地其他保障对象。租金收益归保租房所有权人所有。

(四)取得保租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中属于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伤病残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育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五)保租房所有权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顺序、上班通勤距离、家庭人口数量等情况分配保租房。新房源应采用按申请顺序自主选房或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租房,具体配租原则如下:

1、单身人员原则上配租单间或建筑面积最小户型;

2、二人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配租二室一厅:

(1)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

(2)家庭关系为父女或母子,且子女年满8周岁;

(3)均未成家的兄妹二人同住;

(4)合租方式申请租住的。

七、费用管理

(一)保租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初次定价前,保租房所有权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政府投资的保租房租金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类分档确定。

鼓励乡镇(街道)保租房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保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自主决定降低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元。

(二)保租房租金按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气、网络、电视等费用。承租人家庭成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

八、后期管理

(一)新建类保租房运营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0年,改建类保租房运营期限从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二)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保租房,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实施保租房运营管理。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本筹集的保租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自行运营管理,接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督。保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租房正常使用。

(三)承租人不得违规违法使用保租房,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租房,不得改变保租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租房,不得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租房,不得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再具有承租资格,应当退回保租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拒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请退回。

(四)保租房所有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租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租房要求,承担因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行为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将保租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九、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0736-7375003)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租房的,不予受理其申请;已承租的,通知保租房所有权人收回保租房,5年内不予受理其保租房申请;承租人拒不退回保租房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保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进行保租房建设、运营管理,不履行对保租房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保租房项目后续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租房、将保租房用于非保租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租房转租、分租服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保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租房租赁信息,否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由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常德市鼎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2、《常德市鼎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图》;3、《常德市鼎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4、《常德市鼎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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