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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5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2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男,202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正阳村青蓉二组20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由湖南亲零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零嘴公司”)生产的烤鸡脖有杂质,有烤焦的碳,违反《食品安全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请求撤销并重新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已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10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在鼎城区某便利店购买的由亲零嘴公司生产的风干烤鸡脖(蜜汁味)内有异物并有异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被投诉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抽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同款产品内存在异物或散发异味。被投诉人的负责人通过比对同款产品,解释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中所显示的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油炸、烘干所分离出来的碎肉粒,非肉类之外的异物,被申请人核查属实。申请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实施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程序正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3年10月5日收到投诉材料,10月10日根据审查情况将案件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积极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2023年12月6日提交《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1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决定,以上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通过全国1213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称在常德市鼎城区某便利店以66元购买了“亲零嘴风干烤脖”(蜜汁味),发现有异物及异味,投诉该产品生产方湖南亲零嘴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审查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0日告知申请人。10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企业现场检查、询问,因亲零嘴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12月12日通过平台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亲零嘴风干烤脖”的支付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11:56:46。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和对被投诉人现场检查的时间均在2023年10月,经检查、询问、组织调解,对该投诉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但申请人提交的其购买该案投诉产品的支付凭证显示的支付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即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并进行处理时申请人尚未购买该产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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