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4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1650)(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1650)中罚款200元为罚款1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行驶至停止线处时,由于申请人车内右侧A柱遮挡视线,申请人没有做到注意观察、没有注意到行人踏入斑马线导致申请人此条违章发生,但申请人的该行为未与行驶路线发生轨迹冲突变化且未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申请人近期没有违章行为,安全意识很好。请求从轻处罚,将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变更为罚款100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2023年12月2日7时19分在常德市鼎城区阳明大道与平安巷口人行横道(北向南方向)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570),取证图片清晰、违法实事清楚,当事人申诉说遮挡视线,其实事不成立;二、申请人申请变更处罚标准,由200元变更为100元处罚,不成立。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交警大队没有自由裁量权,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鼎城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阳明大道设置不礼让行人抓拍交通设施的公示》,对阳明大道与平安巷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南北双向方向)、阳明大道与向群巷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南向北方向)、阳明大道与正汉巷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北向南方向)设置了不礼让行人抓拍交通设施予以公示。
2023年12月2日7时19分,被申请人在常德市鼎城区阳明大道与平安巷交叉路段人行横道(北向南方向)设置的道路监控设施抓拍到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J315NB的红色轿车途径该路段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人的行为。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处理其未礼让行人的事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礼让行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1650),该行政处罚决定上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上签名。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定职责。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有道路抓拍设施拍摄的现场照片为证。申请人称其未礼让行人因车内A柱遮挡视线所致且未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首先,任何车辆均存在A柱视野盲区,但该盲区不固定,可通过驾驶人调整自身视线角度予以避免不会导致驾驶人无法观察行车环境的情况;其次,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安全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强制义务性规定,不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后果为处罚前提。故,申请人上述理由不是违法阻却事由,本机关不予认可。对于申请人违反未礼让行人道路通行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九)项亦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被申请人所作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针对申请人的提出的将罚款200元变更为罚款100元的复议请求,由于上述法律、地方法规已对未礼让行人的处罚作了具体罚额的规定,本机关无权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对本案行政处罚予以裁量变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19165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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