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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9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煜城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曙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以来信方式(XA2081107845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2月23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违法;2、确认被申请提供的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部分不予公开违法;4、确认被申请人遗漏了信息公开项目违法;5、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件进行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开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被申请人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被申请人仅仅给了告知书,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申请项目,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复议行政行为已被撤销,复议机关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4年1月9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项目所涉事项过多,超出合理范围,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申请人进行“一事一申请”并说明理由。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为及时回应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切,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回复,并向其送达了“关于撤销2024年1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决定”依法撤销了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回复决定。本案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前,被申请人便已撤销了涉案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再有影响,再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并进行审理已无实际意义,复议机关应作不予受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区分,并向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其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予以提供;对被申请人已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自行查取的途径与方式;同时,针对申请人申请的“被处分人员的数量与名单”,因该信息是基于被申请人与所属公职人员自上而下的内部管理关系,是被申请人对其管理权限内的人员进行内部行政管理所形成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故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理由说明。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XA18045013152)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表申请人没有落款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该邮政挂号信于2023年11月28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下回复:“一、请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申请公开项目加以调整,做到‘一事一申请’;二、您本次申请数量多达13项,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请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说明理由”,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EMS:1255300879500)寄出,申请人于同年1月12日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签署申请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23年11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一致。

2014年1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11月27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案号:常鼎府行复〔2024〕08号),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其于2024年1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相关材料,本机关经审理于2月1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08号)并通过邮政快递(EMS:1245007585530)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月6日签收。

被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回复如下:“一、2022年至今行政复议25起,其中维持11起,驳回2起,撤回7起,责令履行5起;二、2022年至今行政诉讼2起,当事人撤诉1起,法院维持我局决定1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00%;……五、2022年至今案件数量为665起,罚没收入1009万;六、您申请公开的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EMS1255300882100)寄出,申请人于同年1月15日签收)。

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2024年1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决定》,于2月20日将该文书通过邮政快递(EMS1226717353317)寄出,申请人于2月2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根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区)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办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案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2月26日届满前)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日9日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其答复存在逾期且未办理延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具有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受理机关的政府信息、重复申请、信息含有不应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等8种情形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等五项内容。申请人上述内容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于上述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予以区分处理作出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作出了“一、按照要求对申请公开项目加以调整,做到一事一申请;二、申请人本次申请数量多达13项,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请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说明理由”为内容的《答复》。

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内容一,本机关认为该项内容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一事一申请”的规定,上述意见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如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无法如需提供,难以确认信息是否存在以及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等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申请方式加以调整。本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且仅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项目即1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内容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内容不当。

对于《答复》内容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系统解释看应理解定义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和次数,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内容数量。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亦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按件收取的以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10件(含10件)为起算额收取信息处理费;按量计收的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以单件申请所需页数30页(含30页)为起算额收取。本机关认为,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为行政机关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超过合理范围提供了参考值,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参照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检索统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后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非径直作出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答复。本案,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申请人适用《条例》第三十五条作出的答复内容二认定事实不清,内容不当。

鉴于被申请人已主动撤销《答复》并将相关决定送达申请人,且于2024年1月11日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已无可撤销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已无实际意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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