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9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路***宿舍。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称:一、已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称常德东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销售商品外包装的配料表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东辉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经调查发现:东辉公司销售的“创福记食品”牛奶夹心馒头外包装配料表中注明配料含有乳粉,且该产品配料中使用的乳粉、食品加工用酵母、复配膨松剂、食用盐及食品用香精的加入量均小于2%,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2条的规定,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另查明,该产品使用的原料玫瑰味豆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产品标准号为GB/T21270,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原始配料,食用玉米淀粉是复配膨松剂中的配料成分。故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正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1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12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将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于12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再次告知,符合法定告知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购买了常德东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奶夹心馒头,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认为该产品的配料表未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配料表中玫瑰味豆沙为复合配料,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未标注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未依据GB7718、GB2760进行标注,食品添加剂与配料混淆标注,食用玉米淀粉非食品添加剂。请求: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立案查处;依法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罚则处罚;依法查明事实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11月2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同日对东辉公司现场检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于12月28日短信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明确“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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