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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7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06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彭小虎

性别:男

年龄:50

身份证:432***********292

邮政编码:415101

联系电话:139*******1

家庭住址:鼎城区玉霞街道车站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5日,接市民电话举报鼎城区水产市场内有流动加油车给鱼罐车加注柴油情况,并向我局提交了一辆车牌号为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正在为一辆车牌号为湘JA7360的鱼罐车现场加注柴油的视频。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谢玲、梅小驹前往水产市场进行核实,到达水产市场后,现场抓获彭小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正在为一辆车牌号为湘JJ3861的鱼罐车加注柴油。经询问被加油鱼罐车司机,彭小虎两次加油违法所得为1106元。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彭小虎驾驶车牌号为湘JB0203流动加油车在鼎城区水产市场非法经营柴油的违法事实;证据二:湘JA7360的鱼罐车司机刘元勇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各一份,证明彭小虎驾驶车牌号为湘JB0203流动加油车在鼎城区水产市场为

其加注了柴油,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的非法经营事实;证据三:湘JJ3861的鱼罐车司机夏芳清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各一份,证明彭小虎驾驶车牌号为湘JB0203流动加油车在鼎城区水产市场为其加注了柴油,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的非法经营事实;证据四: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押运员杨志祥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各一份,证明彭小虎在鼎城区水产市场为鱼罐车加注柴油非法经营的事实;证据五: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司机彭小虎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各两份,证明彭小虎在鼎城区水产市场为鱼罐车加注柴油非法经营的事实;证据六: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是有承运柴油资质的合法运输公司;证据七:《车辆转让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彭小虎自2023年4月29日在常德从事危货运输,且驾驶的车牌号为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所属公司为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证据八: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星华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一份,证明彭小虎驾驶车牌号为湘JB0203流动加油车在鼎城区水产市场加注柴油的行为系彭小虎个人行为;证据九:湖南中淼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中淼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是有经营柴油资质的合法企业;证据十:湖南中淼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罗振军的《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及询问视频各一份,证明湖南省中淼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柴油事实;证据十一:《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进一步证明湖南中淼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常德市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柴油事实;证据十二:举报人提供的湘JB0203的流动加油车正在为一辆车牌号为湘JA7360的鱼罐车现场加注柴油的视频及车牌号为湘JJ3861的被加油鱼罐车司机夏芳清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彭小虎驾驶车牌号为湘JB0203流动加油车在鼎城区水产市场非法经营柴油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彭小虎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

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集体讨论结果,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零陆元整,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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