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2号
被处罚人:陈飞性别:男年龄:40
身份证:350************979
邮政编码:415114
联系电话:159******66
家庭住址:鼎城区***园
所在单位: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普通合伙)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3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工作人员谢玲、梅小驹检查发现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普通合伙)将站房二楼部分房间用作员工宿舍,员工余小玲生活其中。鉴于以上违法事实,工作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43号)。3月1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问题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26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43号),证明该加油站将站房二楼部分房间用作员工宿舍;
证据二:现场拍摄加油站站房二楼房间内部情况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该加油站将站房二楼部分房间用作员工宿舍;
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飞和安全员余小玲《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将站房二楼部分房间用作员工宿舍;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飞和安全员余小玲从业资格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飞和安全员余小玲身份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七: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综合裁量权基准,决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飞给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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