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3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Q)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村

邮政编码:415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蓉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77******5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在对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Q)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①厂房内行吊吊钩未安装防脱销装置;②厂房内电箱未关闭;③厂房内混合气瓶未安装防倾倒装置);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37号),3月12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①厂房内行吊吊钩未安装防脱销装置;②厂房内电箱未关闭;③厂房内混合气瓶未安装防倾倒装置);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限期整改情况;

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陈蓉)1份,证明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①厂房内行吊吊钩未安装防脱销装置;②厂房内电箱未关闭;③厂房内混合气瓶未安装防倾倒装置);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①厂房内行吊吊钩未安装防脱销装置;②厂房内电箱未关闭;③厂房内混合气瓶未安装防倾倒装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组: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以及法人代表陈蓉;

证据五组: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蓉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六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行为一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3月14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4〕10号,于3月18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2024年3月21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前几年公司经营不善,在2013-2017年累计亏损400多万元,又因新冠疫情影响,现在每年亏损约30万元,企业不堪重负,员工从50人也缩减到20人,到目前公司有3个月没发工资,维持下去十分困难。同时公司又积极整改问题,现请求免于处罚。鉴于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从轻处罚,不采纳该公司申请的免于处罚。经集体讨论,局案审组一致通过,同意从轻处罚,不采纳该公司申请的免于处罚。

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为一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