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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4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K)

地址:鼎城区红云街道**社区

邮政编码:415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冬枝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3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付初建、陈万林依法组织对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K)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危险化学品经营部存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混放杂物(易燃烧类纸盒、一次性筷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4年3月19日整改完成,2024年3月15日,经局领导同意,对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对相关人员罗腾云、曾新球进行了询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是处于合法经营状态;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基本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三张),证明现场检查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真实性;

证据五: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存在一般隐患未消除;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七:罗腾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罗腾云的社会身份;

证据八:罗腾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罗腾云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管理要求;

证据九:曾新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曾新球的社会身份;

证据十:付初建、陈万林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冬枝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2K)给予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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