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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5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F)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场

邮政编码:41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冬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1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7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依法对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F)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常鼎)应急现决〔2024〕1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34号,3月1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主要负责人刘冬顺;

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罩,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情况;

证据三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罩,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组: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全员邵晓霞《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业资质;

证据五组: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冬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六组:邵晓霞、张有志、谢征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七组:张有志、刘华珍、熊云忠、杨圣起、谢征兵、罗春武、刘杰《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质;

证据八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罩,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4〕9号,于2024年3月18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3月19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兹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自2020年疫情以来,受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经营非常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了保证员工有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公司一直苦苦支撑着经营。现场检查发现一些问题,我公司按要求已经极力整改,恳请贵局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申请从轻处罚。鉴于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配合检查、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从轻处罚。

决定对常德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行为一:警告、通报批评;行为二: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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