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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7号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单位:常德市恒通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Y)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许家桥社区居委会*组

邮政编码:4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勇云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周君、黄杰依法组织对常德市恒通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278号(检查时间2024年3月20日)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51 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证据三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证书一份,证明焊工许春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据四组:询问笔录二份(刘杰彬、许春明)证明该企业的违法原因和事实; 

证据五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刘杰彬、许春明、龚惠军)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六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的合法性及孙勇云为该企业 主要负责人; 

证据七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孙勇云权委托刘杰彬处理 处罚事宜; 

证据八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鼎)应急复查【2024】74 号,证明该企业已 经完成整改; 

证据九组:焊工龚惠军焊工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已经取得相应资格可以 上岗作业; 

证据十组:常德市恒通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一份,证明(刘杰彬、许春明、龚惠军)为该企业员工; 

证据十一组:周君、黄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主动消除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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