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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32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姚震宇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3月25日以来信方式(XA4251698084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举报信(邮件编号:XA26678531343),举报常德市鼎城区集成松花皮蛋厂生产的皮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此信件,后于2024年3月20日本人收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函件,称常德市鼎城区集成松花皮蛋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皮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蛋品加工、销售。另外,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原料仓库中发现了一盒未标注信息的产品标签以及一袋塑料蛋盒,且被举报人生产皮蛋的执行标准为GB/T9694,根据该执行标准,皮蛋被划分为优级、一级、二级。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被举报人销售空白产品标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故此,被申请人当场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尽快联系、召回已售出的相关食品,及时改正并全面清查所生产食品的标签。随即,被举报人积极整改并对其他标签进行自查。鉴于前述事实,被举报人销售空白标签商品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经查其所销售产品并无质量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此,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前述事实,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程序正当。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人举报事实成立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出具书面的《不同意调解说明书》,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将调解结果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依据一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购买了常德市鼎城区集成松花皮蛋厂生产的皮蛋。同年2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26678531343)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称该产品未按照GB/T9694在包装上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提出如下举报请求: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予以处罚,并给予举报人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召回违法食品;3、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投诉人。该邮政挂号信于3月1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集成皮蛋厂)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确认被举报人未按照GB/T9694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销售空白产品标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场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在调查当日明确拒绝调解。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3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3月20日,被申请人采用短信方式将举报线索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3月4日对被举报人集成皮蛋厂进行了核查并按照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核查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举报人集成皮蛋厂未按照GB/T9694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销售空白产品标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举报人所销售产品无质量问题,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不予处罚的情形,亦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3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却于3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已超出法定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逾期告知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月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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