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34号
申请人:黄侣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于2024年4月2日以来信方式(XB0752146454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经邮政官网查询挂号信XB07521118443已由被申请人签收。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称常德市鼎城区湘忠农资经销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农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网店“玉丰植保”销售各类农药,通过被举报人现场电脑打开其网店页面,发现被举报人销售农药“50%多菌灵”的宣传防治作用与产品上的防治作用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故此,被申请人当场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拼多多宣传页面上立即删除不符合规定的图片。随即,被举报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商品广告中与产品防治作物不符的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并对其他商品进行自查。鉴于前述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积极组织调查与核实,已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查实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后,积极组织调解,但因被举报人书面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将该案转为举报案件进行处理,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8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前述事实,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B07521118443)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称其在拼多多平台“玉丰植保”店铺(经营者:常德市鼎城区湘忠农资经销店)下单购买的产品“多菌灵”超出农药登记范围发布虚假农药广告,违反相关规定,要求依法赔偿、查处、书面回复,另载明若投诉调解失败则转为举报。被申请人1月25日签收后,于1月31日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发现的虚假广告宣传违法线索对常德市鼎城区湘忠农资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4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书面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投诉事项同时也对其中发现的虚假广告宣传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于1月31日对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而是明确的表示“遂投诉,调解失败,烦请贵局转为举报”,故在案涉投诉事项处理期间,申请人未提出举报事项,不具有实名举报人身份。直至4月2日,案涉投诉事项转为举报事项,本案出现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此时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即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本案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投诉事项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该线索与本案举报事项的违法行为线索实际属于同一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供的同一线索,被申请人无需再次进行核查等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自4月2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4月8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未超出法定的举报告知期限,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事实不成立。另本机关于4月10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在复议受理前履行了举报处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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