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19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经营业主:夏美娟,身份证号码:430************228)
性别:女
年龄:49
身份证:430************228
邮政编码:415108
联系电话:130******02
家庭住址:鼎城区武陵镇隆阳路**号
所在单位: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凤才、吴京熹依法组织对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经营业主:夏美娟,身份证号码:430************228)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笛音花王4800g、金椰子23250g、钛花菊60000g、大喜日子7200g 、黄金万两60000g、好运来16000g、超级富豪40000g、流星花雨 12500g、神秘王国16620g、财神到4800g、全红电光炮32400g、发财排炮10800g、文武全红炮12500g、发财蕾42000g、极品大地红24000g、惊天动地5400g、国焰8景11880g、春夏秋冬38400g、富贵八八八15000g、福旺15000g、六景 12000g),合计总药量为464.55kg,该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为 150kg/150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209.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店于2024年4月1日前整改完成。于2024年4月1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于2024年4月8日,对相关人员夏美娟、方斌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是处于合法经营状态;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基本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烟花爆竹现场清点核查明细表原始清单二份,证明该零售店超许可载定限量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四张),证明现场查证烟花爆竹药量超量的实际情况的真实性;
证据六: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
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
证据八:整改复查照片一份(三张),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的真实性;
证据九: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十:该店经营业主夏美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十一:该店经营业主夏美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工作管理要求;
证据十二:该店员工方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十三:烟花股工作人员郭凤才、吴京熹行政执法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 30000 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 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鼎城区蔡家岗镇长岭岗美娟烟花爆竹旗舰店(经营业主:夏美娟,身份证号码:430************228)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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