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0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经营业主:汤国华,身份证号码:432*********275)
性别:男
年龄:56
身份证:432*********275
邮政编码:415115
联系电话:130******85
家庭住址:鼎城区周家店镇黄公咀村*组
所在单位: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鼎城区周家店镇壕口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凤才、吴京熹依法组织对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含药总量为(艳阳天财神蕾15360g、财源滚滚4000g、米兰之夜6400g、奔鹿烟花2880g、幸福年9600g、发财蕾16800g、满堂红3200g 、吉祥如意14400g、大吉大利6400g、财神蕾12000g、天宇小子4800g、皇家盛典4800g、吉祥年8640g、花开富贵9600g、文武全红炮34800g、闪光发财炮16800g)170.48kg,该零售店核定储存量为60kg/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18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店于2024年4月8日前整改完成。2024年4月3日,对该店相关人员汤国华、杨末枝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4月6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给予立案调查。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是处于合法经营状态;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基本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烟花爆竹数量现场核查的明细表原始清单二份,证明该零售店超许可载定限量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四张),证明现场查证烟花爆竹药量超量的实际情况的真实性;
证据六: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
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
证据八:整改复查照片一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的真实性;
证据九: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十:该店经营业主汤国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十一:该店经营业主汤国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工作管理要求;
证据十二:该店员工杨末枝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十三:鼎城区应急管理局烟花股工作人员郭凤才、吴京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鼎城区周家店镇汤国华商店(经营业主:汤国华,身份证号码:432************275)给予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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