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31号
申请人:姚某某,男,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永和村第四村民组87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卢术光,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期告知其投诉事项受理,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4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26678531343)的方式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此信件,3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终止调解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已远超法定告知期限。
被申请人称:一、已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件后,依法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生产皮蛋的执行标准为GB/T9694,根据该执行标准,皮蛋被明确划分质量(品质)等级,食品生产者应当在该食品标签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原料仓库中发现了一盒未标注信息的产品标签以及一袋塑料蛋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故被申请人当场向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尽快联系、召回已售出的相关食品,及时改正并全面清查所生产食品的标签。
二、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程序正当。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确认被投诉人违法事实成立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投诉人出具书面《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通过短信将调解结果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依据一并告知被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家家乐超市购买了常德市鼎城区集成松花皮蛋厂(以下简称“集成皮蛋厂”)生产的皮蛋。同年2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称该产品未按照执行标准GB/T9694在包装上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提出请求: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予以处罚,给予举报人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召回违法食品;3.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投诉人。被申请人3月1日签收后于3月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集成皮蛋厂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厂实际负责人进行询问。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已售相关食品,全面清查所生产食品的标签。被投诉举报人提交《不同意调解意见书》,被申请人于3月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3月20日以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投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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