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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2]4号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丁海,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负责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703********9134,联系电话:1817569****,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灯油村*村民组。

2022年3月21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有关医疗机构漏报肺结核疫情的情况通报》,该通报显示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违规截留收治结核病人,未按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经过调查核实: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收治1名肺结核患者,未对其进行转诊,未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你诊所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丁海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仅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内独立从事执业活动。

2022年3月2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此案件,2022年3月23日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有关医疗机构漏报肺结核疫情的情况通报》复印件1份,丁海、芦钒、芦末年、贺吉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丁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复印件各1份,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处方笺54张;(二)当事人陈述:丁海的《询问笔录》2份;(三)视听资料:现场照片4张,现场视频1份;(四)《现场笔录》1份。

本局已于2022年4月8日向丁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

一、你诊所收治1名肺结核患者,未对其进行转诊的行为违反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拟对你诊所作出:1.通报批评;2.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你诊所未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拟对你诊所作出:1.通报批评;2.警告;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你诊所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拟对你诊所作出:1.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你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仅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个体诊所内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你非医师行医时间比较长,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3.依据你开具的处方笺54张和你的询问笔录,我局认定的违法所得是壹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19166元)。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19166元);2.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陆佰陆拾肆元(76664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按照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拟对鼎城区中河口镇丁海诊所负责人丁海作出:1.通报批评;2.警告;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19166元);5.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叁仟伍佰元(3500元)、柒万陆仟陆佰陆拾肆元(76664元)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零陆佰陆拾肆元整(80664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年4月19日,丁海到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1.我积极主动配合你们卫健部门调查取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和不足;2.我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恳求你们卫健部门从轻处罚,保留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依法执业,合法行医;3.我会把诊所转型成村卫生室,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院承担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根据复核意见我局组织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经合议认为:丁海提出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决定1.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整(42332元)。

报局领导批准同意,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改正所有违法行为的要求外,现决定予以丁海:1.通报批评(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有关医疗机构漏报肺结核疫情的情况通报》为准);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19166元);4.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叁仟伍佰元(3500元)、叁万捌仟叁佰叁拾贰元(38332元)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整(42332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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