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2]12号
当事人:苏佑民,男,汉族,65岁,公民身份号码:430703********0452,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德安村**村民组,联系电话:1511569****。
2022年6月29日上午,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鼎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百日集中整治工作联合检查行动发现:苏佑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鼎城区蒿子港镇振兴街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苏佑民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同时现场录像、录音取证。在此之前,2022年5月18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苏佑民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022年6月30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此案件并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苏佑民居民身份证照片截图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二)当事人陈述:苏佑民的《询问笔录》1份;(三)证人证言:谭润香的《询问笔录》1份;(四)视听资料:现场录像3份,现场录音1份;(五)《现场笔录》2份。
本局已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2年8月1日,苏佑民到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政府每月发给我的收入只有306.22元,诊所我要营业,卖点药,我要维持生计,具体诉求理由见2022年8月1日我写的申辩书。
经核查:1.苏佑民针对我局对其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不符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2022年9月2日,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苏佑民行医行为处理的情况说明及建议》。我局根据复核意见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合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不予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报局领导批准同意,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要求外,现决定予以苏佑民: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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