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2]8号
当事人:皮远红,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群玉社区居委会解放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4********0030,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应急管理局门面,电话号码:1550743****。
2022年5月10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姜莉(执法证号:湘09021900009)、袁朝辉(执法证号:湘09021900016)在鼎城江南城区皮氏皮医生皮肤科诊所检查,坐诊医生皮远红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见处方43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245号),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皮远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获取诊疗和药品收入173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皮远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桥南皮氏皮医生皮肤科门诊处方笺43张;(二)当事人陈述:皮远红《询问笔录》(2份);(三)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2-245号)(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245号)(1份)。
本局已于2022年6月17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未在听证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依据你开具的43张处方笺和你的询问笔录,我局认定你的违法所得为壹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17310)。由于你能积极配合我们调查取证,而且开业时间也不长,没有对群众造成伤害和损失,我们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审批同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17310元)2.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整(34620元)。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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