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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2]7号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6:2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严辉,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津市市渡口镇界福居委会**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02********3515,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德源路98号,电话号码:1387364****。

2022年4月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姜莉(执法证号:湘09021900009)、袁朝辉(执法证号:湘09021900016)在鼎城区武陵镇郭永寿诊所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有三名患者在输液,坐诊医生严辉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没有进行校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212号)。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姜莉、袁朝辉再次到该诊所检查,发现严辉正在对两名患者进行输液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正在输液患者李贵芝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现场进行了录像取证。现场没有发现患者门诊处方笺和相关收入账本,该诊所负责人郭永寿两次检查均不在诊所执业。

2022年5月13日,我局向津市市公安局药山派出所发出了《关于协查郭永寿基本信息的函》,得知郭永寿已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2年7月18日被注销。

经进一步调查,查实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严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关于协查郭永寿基本信息的函》(1份)、5.郭永寿《户口注销证明》(1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录像(1份);(三)当事人陈述:严辉《询问笔录》(4份);(四):证人证言:李贵芝《询问笔录》(1份)、(五)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2-212号、2022-239号)(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212号)(1份)。

本局已于2022年6月17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20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未在听证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由于你无法提供收入台账,本局现场也没有发现你诊所门诊处方笺和相关收入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因此按违法所得不足壹万按壹万元计算为处罚基数对你进行处罚。但是你能在我们第二次检查之后立即主动停止了执业活动,并积极配合我们调查取证,同时考虑你家庭有一名抑郁症病人的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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