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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职罚[2022]2号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四球,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9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友谊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1********0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89992641,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大禾场村十四组,联系电话:1360736****。经营范围: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材种植。

2021年11月30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执法证号:湘09021900017)、谭文(执法证号:湘09021900023),在对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营业,现场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2年5月10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谭文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营业,仍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证实你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中药饮片,主要原材料:中草药,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你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类。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3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汤四球、夏明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1份)(二)当事人的陈述:1.汤四球的《询问笔录》(1份);(三)证人证言:1.夏明华的《询问笔录》(1份);(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2-434)(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055;2022-434)(2份);(五)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2022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至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6月27日组织第一次合议。形成合议记录.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权利。你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放弃了听证权利。你公司与6月30日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经陈述申辩复核,提请二次合议。

你公司3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规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2022年6月28日,本局已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因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态度端正,在裁量过程中考虑你公司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区对企业开展柔性执法的文件精神,适当降低罚款额度,建议从轻处罚,经审批同意,决定对你公司给予:1、警告。2、处以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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