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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2]5号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4-26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关勇,男,汉族,42岁,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070,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双桥村*组,联系电话:1521131****。

2022年3月14日上午,鼎城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中发现黄土店镇关氏中医康复馆涉嫌针灸治疗。经过调查核实:鼎城区黄土店镇关氏中医康复馆经营者关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在该康复馆用针灸针为他人进行针刺治疗,敷药治疗,卫生监督员对该康复馆内的针灸针、铝质针灸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康复馆经营者关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诊疗活动。同时现场拍照取证。

2022年3月14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此案件,2022年3月15日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关勇、何红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鼎城区黄土店镇关氏中医康复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关勇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二)物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三)当事人陈述:关勇的《询问笔录》2份,何红杰的《询问笔录》1份;(四)证人证言:莫会友的《询问笔录》1份(五)视听资料:现场视频2份,现场照片6张;(六)《现场笔录》1份。

本局已于2022年4月8日向关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1.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依据你、何红杰、莫会友3人的询问笔录,我局认定的违法所得是陆佰元整(600元);3.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不长,且只收取1名顾客的治疗费陆佰元整,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拟对关勇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陆百元整(6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年4月11日,关勇到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首先我不懂这是非法行医,1.我们经营的康复馆已经停止了用针灸针为顾客进行针刺治疗活动和敷药治疗活动,保证以后也不会开展这些治疗活动;2.我们开业到你们执法人员调查才18天,前六天还是试营业免费体验的,后面12天才开始收费,12天内才收了1位病人,收费才600元;3.本人经营此店总投入1万余元,还是向朋友借的,家里还有小孩需要抚养,疫情期间找工作也不好找,罚款5万元,对于我来说就是天文数字。鉴于以上3点我恳请卫健部门在罚款金额方面减轻处罚。

根据复核意见我局组织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经合议认为:关勇提出在罚款金额方面减轻处罚的理由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决定予以关勇: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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