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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应急罚〔2024〕21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13 08:50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湖南金湘顺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N)

性别:男年龄:46

身份证:430*************33,邮政编码:415300

联系电话:130******77

家庭住址:湖南省宁乡县东湖塘镇手板塘村***组**号

所在单位:湖南金湘顺塑业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社区居委会*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周君、黄杰依法组织对湖南金湘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蒋国平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涉嫌三项违法行为: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证据如下: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276号一份(检查时间2024年3月20日)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49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证据三组:《询问笔录》(二份蒋国平、喻智强)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蒋国平、喻智强)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五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的合法性及蒋国平为该公司法人代表;

证据六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鼎)应急复查【2024】89号一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证据七组:周君、黄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主动消除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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